2011年1月10日 星期一

24年前資料難查 買到凶宅求償敗訴-台灣房屋


中國時報【陳俊雄/北縣報導】
台灣房屋


買到凶宅,不一定可以獲得賠償!北縣中和蔡姓民眾轉手二年前購入的中古屋,才獲悉廿四年前這間房子曾在一周內傳出二死自殺案,向板橋地院要求前手屋主及仲介賠償二二○萬餘元,但板橋地院八日以仲介善盡查證責任等由駁回,成為購入凶宅索賠遭駁回的罕見案例。本案仍可上訴。

蔡某在九十六年十月間,透過某房仲業者以七百萬元向洪姓女子購買中和民治街公寓五樓住宅,支付仲介費十萬五千元。

事隔二年,蔡某找上另家仲介售屋,這才輾轉得知買到凶宅。由於原房仲業者在凶宅選項上勾選「否定」,蔡遂要求房仲、原屋主分別退還十萬五千元仲介費、二一○萬元價金。

仲介公司稱,這間公寓共經五度辦理移轉產權登記,蔡是第六任屋主,歷經這麼多次轉手,即使是凶宅,也不能算是前一手洪姓屋主應擔保的物品之瑕疵。

仲介說,蔡在購屋二年後才打聽是否為凶宅,即使確有其事,也已喪失請求權利;另仲介也曾向當地派出所查詢,但警方紀錄僅保留十年,查不到資料,才會向蔡表示並非凶宅。

法院認為,首任屋主雖曾在屋內自殺,但和蔡某簽約賣屋的第五任屋主,在取得房屋所有權期間,並未發生凶殺或自殺致死,無須負擔物之瑕疵;另仲介亦曾透過警方查訪,也無法得悉這樁廿四年前的自殺案,已善盡查證責任,昨日審結駁回蔡某請求。

台灣房屋不動產研究中心研究員洪暉恆表示,凶宅價格一般僅及市價六成,如果「特別凶」,跌到僅剩三成也不足為奇。另「只要故意賣凶宅就要賠」,也成一般房仲慣例。

洪暉恆建議,民眾購買中古屋,除要求仲介要做好查證勾選非凶宅,也可以透過詢問附近鄰居、鄰里長,觀察房屋內在及外觀,才能避免買到凶宅影響到個人情緒。

文章來源: 中時

文章轉載: http://house.iphone-seo.info/new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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