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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10月14日 星期四
逼嘿咻未違意願 不構成強制性交
〔記者傅潮標/苗栗報導〕苗栗縣19歲劉姓男子與15歲女友上床,被女友的母親控告涉嫌強制性交。劉某以保險套是女友購買的為由否認違反她的意願,苗栗地檢署檢察官調查屬實,女方也供述當時未被強迫,男友只說不跟他嘿咻就要分手。檢察官認為她的性自主決定權並未受到壓抑,但因她不滿16歲,仍將劉某起訴。
起訴書指出,7月14日凌晨,劉某在女友住處與她嘿咻後裸身睡著,事後不滿女友沒有提醒他穿上衣褲,可能會被她媽媽發現,竟毆打她,造成左臉頰、手臂紅腫。女友的母親下班回家看到,追問後才知道女兒與劉某從3月下旬就有性行為,每星期2到3次,且做愛地點都在她家。
檢察官引用最高法院判例,認為劉某雖以不上床就分手,逼就範,但女方仍有性自主決定權,且保險套還是女方所買,顯然未違反意願,因此認為不構成強制性交。但女方只有15歲,依刑法規定,對14歲以上,未滿16歲的男女性交,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但依此罪嫌將劉某起訴,刑責比強制性交罪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要輕。
文章來源: 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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